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退还等方式处理。
在我看来,对超标公车,除了事后收回、拍卖、退还,重树政府形象以外,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监管关口应该前移,着眼长远,注重预防,加强审批监管,强化公共资金使用监督。避免“生米煮成熟饭”。当超标公车买回以后,再谈收回、拍卖、退回,不仅监管成本大了好多,而且也会让国有资产价值缩水。
收回、拍卖超标公车,体现了一定的责任担当,但这只是遏制公车泛滥的第一步。要遏制住豪华公车享受情结,功夫还在收回、拍卖之外,还得让公车的所有者具体化(比如说地方人大),让这个具体的所有者去遏制政府部门超标采购公车的享受冲动。对超标公车除了收回、拍卖、退还以外,要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使他们认识到,超标用公车,自己也得不偿失。
能够把前方关口把住,事后“收回、拍卖、退还”的效果就会好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