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中的无人驾驶车辆因故障滑动,与另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导致中巴车再撞死行人。这桩肇事案属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纠缠了近三年的离奇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
交警部门不服判决提上诉
事故后,盐田交警大队认定该案属交通事故,余某负全责。到2006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又作出《退查函》,认为此案属安全事故,将此案移送盐田区安监局处理。安监局则认定无维修经营资格的益友油泵配件店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司机余某负次要责任
面对事故定性的“一波三折”,死者胡某的父母感到很茫然。他们该找谁索赔?
最后,胡某的父母选择了行政诉讼,因为他们并不认同所谓的“安全事故说”,而认为这应该属于交通事故,司机余某应担全责。
盐田区法院一审认为,该事故的发生结果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定情形。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盐田交警大队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两个月内对胡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法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盐田交警大队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焦点】
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
盐田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要有“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从事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要有“车辆驾驶人”,而且车辆应处于运行状态,车辆驾驶人可控制车辆至停车。但此案与众不同的是,肇事车辆是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滑行、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这就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此外,车辆维修人也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胡某父母及其律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
余某不仅为车辆挂了假牌,且其车辆本身没有手刹、气刹漏气,他还在交通道路禁停路段停车找人修理,其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尽管车上没有司机,但事故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也发生在两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并造成了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是典型的交通事故。
【终审判决】
属交通事故 司机负全责
此案的一、二审法官均认为,在本案中,该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交通道路上,原因是因车辆气刹漏气滑行造成的,造成的损失是胡某死亡、车辆损坏。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法定情形,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是其法定职责,应依职权处理该交通事故。胡某的父母要求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深圳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开庭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交警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昨日从获悉,交警部门已经对此案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释疑
死者家属为何坚称“交通事故”?
原因1
有利于争取人身损害赔偿
案发后,胡某的父母曾将余某、中巴车司机、益友油泵配件店、车主等相关当事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撤销,法院中止审理,胡某父母只好选择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这样,他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才能继续打下去。
原因2
想追究余某刑事责任
胡某父母认为余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此案认定为“安全事故”,那么余某只负次要责任,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此案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余某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
事故定性“一波三折”
案发后盐田交警大队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处理了事故。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该大队在2005年8月30日决定对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9日,该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对余某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作出《退查函》,认为此案“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为恰当”。盐田交警大队接到此函后,经向上级部门请示,撤销了此案的交通事故立案登记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移送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2007年4月28日,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批复,认定无维修经营资格的益友油泵配件店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司机余某负次要责任,中巴车司机和死者胡某不承担责任。(记者 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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