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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废除自行车管理规定
最后更新:2008-08-21 08:53:24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公报》第7期增刊获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市公安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是我市对在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进行有效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自行车管理的严格程序不亚于机动车。例如,规定车主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和本人有效证件,公用车同时须持单位证明,携带车辆前去申领牌证;自行车必须做到执照、车号、车牌齐全统一,车主骑车时应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检查,等等。该《规定》在1991年12月13日制定出台后,曾在2002年作了一次技术性修改,然后重新发布。上次修改就曾废除了一些更为苛刻及操作性不强的条款,比如废除了年审制度,废除“不准人行道上骑行和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骑行”、“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驾驶自行车时要遵守的规定,废除了罚款措施,等等。

  这次连同《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一起被废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深公通字〔1998〕5号)、《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深公(通)字〔1995〕1号)、《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深公通〔1997〕7号)、《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深公通〔1998〕4号)、《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公(消)字〔1996〕390号)、《关于我市运送现金、金银专用车辆实行免检的通知》(深公(内)字〔1995〕9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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