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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4港口可直航台湾
最后更新:2008-11-05 08:05:29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4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双方同意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作为直航港口,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后可以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根据协议,大陆方面现阶段开放上海、宁波、秦皇岛、厦门等63个港口,台湾方面开放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等11个港口。其中位于深圳的蛇口、盐田、赤湾、妈湾等4个港口在大陆开放的63个港口之中。

  在船舶识别问题上,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根据协议,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协议载明,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背景

  两岸实现全面“三通”,是大陆方面的一贯主张,两岸海上直航是“三通”的主要内容之一。

  1979年8月,交通部明确表示愿就迅速恢复和发展两岸海上客、货运输问题同台湾航运界进行协商,并宣布大陆各对外开放港口均可对台湾船舶开放。

  1985年起,大陆方面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推动两岸“三通”的7个法规。

  1996年8月,又公布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

  1997年4月,福州、厦门至台湾高雄港的试点直航启动,结束了两岸48年来商船不能直接通航的历史,但两岸贸易货物不能由试点直航船舶运送,而须经第三地中转。

  1998年起两岸贸易货运船舶经第三地换单不换船,一船到底航行两岸。

  2001年,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客、货运航线开通(俗称“小三通”),近年来又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

  2008年11月4日,两会领导人签署协议,双方同意相互开放主要对外港口作为直航港口,两岸船舶经许可后都可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本文地址:http://www.160.cc/jt/lc/200811/article_15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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