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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解除或终止】

最后更新:2007-11-16 11:37:14 来源:《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文字大小:【】【】【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迫解除)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非过失辞退)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合同期满终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破产、吊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法区别】

  1、新法被迫解除情形中增加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③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四种情形。

  2、劳动法对合同期满终止和企业破产、吊照、关闭、撤销、解散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没有规定。

【存在问题】

  解除或终止合同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风险】

  可能被裁判加付50%的额外补偿金。
 
【应对措施】

  用人单位为减轻用人成本,可考虑对劳动合同到期、工龄较长而又不太好用的员工终止其劳动合同。

【问题发散】

  1、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2、用人单位经营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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