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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 【解除或终止】

最后更新:2007-11-16 11:31:57 来源:《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文字大小:【】【】【

【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两法区别】

      现行规定是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协商解除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两种情形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存在问题】

       没有依法计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风险】

       发生争议时可能被裁判差额部份加付50%的额外补偿金。

【应对措施】

      依法计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发散】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房补、生活补贴、业务提成、季度奖金和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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