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条文解读 >>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

最后更新:2007-11-16 11:31:39 来源:《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文字大小:【】【】【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责任)


【两法区别】
     
      现行法律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规定不明或难于操作,实践中与合法解除补偿标准 相同。

【存在问题】

      违法赔偿与合法补偿一个样。

【法律风险】

      发生争议时可能被裁判差额部份加付50%的额外补偿金。

【应对措施】

      尽量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为合法解除或者终止。

【评析】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规定相比,最大的亮点有三个:一是明确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是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不同劳动者的情形,区分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对高收入劳动者的补偿,设定了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和补偿年限的限定,对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则没有这两项限制。这种限制对工作年限较长和工资较高者不太公平,甚至出现工作年限相同,但工资低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高于工资高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不合理情况。

【问题发散】
     
      1、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者可否要求单位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月工资不到社平工资三倍的员工,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可否超过十二年?

 


相关文章
评论
  • 业务联系QQ:业务咨询请与我联系 业务合作及广告联系:0755-26990070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传媒分公司
    粤ICP证03016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