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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深圳户口申请

最后更新:2007-11-28 10:26:28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文字大小:【】【】【

一、内容

    夫妻分居投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三)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
      (六)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随迁入户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人)字(2003)615号文件;
      (七)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恢复随迁入户受理及修改补充相关入户条件工作的通知》深公(人)字(2005)728号文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九)《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十)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 民办函[2003]166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十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
      (十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司发通(1993)125号);
      (十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书的通知(民办函[1999]3号 1999年7月7日);
      (十五)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民婚函〔1992〕263号;
      (十六)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
      (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年2月21日发布);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 法(研)复[1987]20号;
      (十九)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
      (二十)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卫妇发[1995]第10号 1995年11月6日)。

三、数量及方式

      受市发改局当年计划指标限制,符合条件按申请时间先后许可。

四、条件

      (一)夫妻分居投靠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两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
      2.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3.老人双方应当一并提出申请,老人离婚后可以一方提出申请或双方同时申请,应当投靠在深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其中一个子女;老人一方已迁入本市,另一方申请迁入必须按照夫妻分居的条件和要求办理。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内地户口该子女系未成年人,如果超过18周岁,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2.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3.全面审核后认为该子女户口曾因合理理由当年未随同父(母)迁入,现须投靠登记为深圳常住户口的父(母);
      4.其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一户内的,按照规定应当并户的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夫妻分居投靠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该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16周岁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5.该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该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提供父(母)迁入本市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须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文书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未婚证明(境外人员只须提供身份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则自行在复印件上旁注翻译),被投靠人的婚姻证件文书或区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支持本次申请的抚养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免费提供,可在各分局办证大厅索取或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特区内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提出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九、程序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和宝安、龙岗两区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户口准迁证,宝安、龙岗两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时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各分局人口科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

84461534

84461064

罗湖分局

84460483

84460482

南山分局

84466097

84466620

盐田分局

84460743

84460741

宝安分局

84456968

84456955

龙岗分局

84468401

84468269


公安局人口科:84465422、8446541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六
09:00-12:00,14:00-18:00

点击下载:入户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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