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所指用人单位是指: 在特区注册的企业和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就失业保险费缴纳范围来讲,凡在特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为其交纳失业保险费。《条例》同时规定,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属企业不适用本条例。
2001年3月29日《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