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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适用的用人单位

最后更新:2007-12-03 11:55:45 来源:深圳商报 文字大小:【】【】【

一、《条例》所指用人单位是指:
    在特区注册的企业和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就失业保险费缴纳范围来讲,凡在特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为其交纳失业保险费。《条例》同时规定,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属企业不适用本条例。

   
                                              2001年3月29日《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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