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主要政策依据:
⒈《深圳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
⒉《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
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1997]32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领抚恤金、丧葬费的地点:
⒈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和199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去世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科)申领。
⒉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或因公死亡的、 以及199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其去世后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由单位经办人员到人事局办理。
⒊临时工、劳务工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公去世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会保险局养老处(科)办理。
⒋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调查处理,市社保局将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由市社保局发放。
三、申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应先与医院做完医疗结账手续后,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相关的职能部门申领,申领同时应该提供申请表、火化证明、户口注销本、生前工资表、社会保险证的原件、复印件,随到随办;
逾期申报的,由社保局在审核时扣除多领的退休费。
四、具体待遇计发:
⒈在社保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科)申领的,其计算办法按深人发[1995]44号、63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在发放时,应先冲销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如果个人账户积累额不足支付的,由共济基金予以补足;如有剩余,则按继承法规定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剩余的,也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深人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2003年4月13日《深圳商报》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