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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买单位低价房需交个税

最后更新:2007-12-25 09:39:14 来源:2007年3月01日《广州日报》A3版 文字大小:【】【】【

一、实施时间:

    2007年3月01日
   
二、内容:

    ⒈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对于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卖给职工的低价房,免征个税。
    ⒉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⒊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⒋同时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市场房价不断攀升,因此许多事业单位和企业将自己建设或购买的住房低价卖给员工,由于卖给员工的价格通常低于单位购买的价格,因此相当于给员工一种“补贴”,该政策主要是针对这一“补贴”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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