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首页 >> 社保 >> 社保指南 >> 新医保政策门诊大病细化分类
新医保政策门诊大病细化分类

最后更新:2008-04-03 14:33:23 来源:2008年4月02日《南方都市报》A39版 文字大小:【】【】【
一、简介

    新医保政策首次将门诊大病的类别、病种、待遇及享受人群进行了细化分类,参保人就医时不再“蒙查查”(具体规定见下表)。另外,为防止参保人确认时间过于集中,影响诊断医院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将社会保障卡号的末位数字分为四组,把门诊大病的确认工作按每月一组分批进行。具体安排如下:末位数字为0、1和2的在2008年3月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3、4和5的在2008年4月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6、7和8的在2008年5月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9的和当月错过办理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在2008年6月办理和补办确认手续。

二、门诊大病分类

类别 病种 对象 待遇
第一类 高血压病(二期及三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 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第二类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相关文章
评论
  • 业务联系QQ:业务咨询请与我联系 业务合作及广告联系:0755-26990070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传媒分公司
    粤ICP证03016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