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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户籍居民因低技能低学历再就业难而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最后更新:2008-04-15 09:20:20 来源:2008年4月14日《晶报》 文字大小:【】【】【
    在2006年,我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和14个配套文件,对于如何促进失业者就业出台了有力的措施

一、首先,对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岗位补贴,按企
      业缴交社保部分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政府给予补贴的技能培训,技能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10块钱的标准
      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到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

五、对已灵活就业和3年内到退休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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