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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最后更新:2008-04-24 14:22:59 来源:2008年4月23日《深圳晚报》A15版 文字大小:【】【】【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深地税发〔2005〕469号转发)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减免税(费)申请表》和《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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