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书面申请、《减免税(费)申请表》和《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