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交范围
㈠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职工必须参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企业固定工和合同职工在交纳和享受住房公积金中没有区别。
㈡在深圳持有暂住户籍的企业临时工和劳务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三、缴交金额
企业应为职工交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3%作为住房公积金,并全额存入职工本人在社保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2007年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5%,实施时间尚未公布。)
四、住房公积金的优点
根据市政府在1992年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局缴交,实行个人专户制,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的13%,金额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后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或房产证,向市社保局申请一次性金额支取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之后,企业不再为该职工向市社保局缴交往房公积金了,而在每月发工资时按该职工工资总额的13%给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离退休、迁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发给本人。因此,符合条件的员工,有权督促企业按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
金。
五、名词解释
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所谓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是指职工及所在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总额的比例,提高缴交率一般说来意味着职工将得到更多的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