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从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修订案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原条例,新条例的实施将使更多员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除按照规定垫付欠薪,劳动行政部门还将对其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
新条例使我市欠薪保障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呈现四大特色
1.扩大了适用范围。新条例将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员工,全部纳入了欠薪保障范围。
2.赋予了区劳动行政部门更多职能。各区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垫付申请。
3.提高了欠薪垫付标准,放宽了垫付期限限制。在具体垫付的欠薪数额方面,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4.加大了对欠薪逃匿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除此之外,还将公布隐匿或者逃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并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