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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人及企业捐款允许税前扣除

最后更新:2008-05-17 16:16:22 来源:2008年5月17日《晶报》A23版 文字大小:【】【】【

  2008年5月1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早日重建家园,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允许延期申报纳税、允许捐款税前扣除、个人捐款等多项救助措施。

  灾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200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重庆等7个省市税务机关发出通知,明确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

  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灾区重建需要大量物资,各界人士及企业已经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

  国家税务总局人士在此提醒,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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