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及《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精神,本市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审核对象 凡上一年度有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三、时间地点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25日—6月10日到属地的区(宝安、龙岗两区到辖区街道)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处
理。
四、审核资料
1.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验原件);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
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相关用工证明资料(验原件);
5.广东省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6.广东省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注:上述5、6两种表格可从深圳残疾人网站下载,网址
www.cjr.org.cn ;也可到各审核点领取
五、审核程序
提交申报资料→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无误→开具《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六、后续工作
用人单位将须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