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重灾区申报纳税可延期 2008年5月21日《晶报》
2008年5月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