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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四个条件(具一即可) *

最后更新:2008-06-02 09:15:45 来源: 2005年11月30日《深圳商报》头版 文字大小:【】【】【

一、规定名称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二、实施时间

    2005年8月1日起
   
三、受理时间

  ⒈2006年2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2月15日。
  ⒉接爱毕业生材料受理时间从2006年2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0月31日。
  ⒊没有及时进行网上申报2006年人才引进计划和2005年人才统计信的,补办时间为:
    从2006年2月15日开始至2006年3月15日,逾期未办理者将不予核拨2006年人才引进指标。
 
四、对象

    投资纳税迁户,是指只要纳税到了一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入户。

五、内容(2005年12月1日起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市公安部门开始受理)

    投资纳税入户4个条件(具一即可):
  ⒈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⒉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
   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
    元以上;
  ⒊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
  ⒋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六、其他

  ⒈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 (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
   人、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者,迁户时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1倍以上的投资者,年龄可以放宽至55周岁。
  ⒉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
  ⒊此外,符合调干、调工、招工条件者,由已办理劳动、人事立户的单位到立户所在的市、区劳动、人
     事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未办理劳动、人事立户的,由拟调入单位凭符合深府[2005]125号文件所规
     定的申请材料分别到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事窗口立户并办理申请手续;不符合调干、调工、招工
   条件的,直接到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七、投资纳税入户提交五种材料

  ⒈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⒉最近3年的工商营业信息单(原件);
  ⒊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原件);
  ⒋入户申请人户口本、暂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注:最近3年的工商营业信息单可持企业营业执照到单位所属地工商分局办事窗口打印;
           最近3年纳税证明可持国税、地税纳税票据分别到单位所注册的国税、地税分局办事窗口开具;
           计划生育证明可到单位或居住地所属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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