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首页 >> 居民办事 >> 出入境 >> 赴台:大陆居民赴台观光旅游须知(自20080718起)
赴台:大陆居民赴台观光旅游须知(自20080718起)

最后更新:2008-06-17 08:58:13 来源:2008年06月17日咨询旅行社整理 文字大小:【】【】【

一、实施时间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将自7月18日起正式实施

二、赴台旅游方式(暂不允许个人自由行)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三、广东省第一批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业务的旅行社

    广东中旅、深圳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口岸中旅)、广之旅、拱北中旅、中山国旅

四、深圳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口岸中旅)预报名相关信息

    ㈠2008年6月中旬起已经开始接受深圳市民和游客对于台湾游的预报名;
    ㈡口岸中旅首批赴台时间:2008年7月4日;口岸中旅第二批赴台时间:2008年7月18日
    ㈢首批赴台名额:20名
    ㈣限制条件:须深圳户籍等,须经旅行社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赴台旅游。
    ㈤所需材料:
      申请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详见 赴台:申请往来台湾地区证件须知(20070828) 
     1. 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 蓝底彩色证件近照2张,规格为48mm×33mm
     3.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更改页复印件
     4. 赴台人员审查表(政审证明)

     申请台湾“入台证”所需材料
     1.详实填写台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 
     2.白底二寸彩色证件近照六张
     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4.在职证明原件(需任职满6个月以上)共一份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若没有在职证明书,需准备人民币伍万元之银行存款证明。
     7.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复印件(有效期需满6个月以上)

五、相关政策法规  详见《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0416实施) 

    根据2006年04月16日颁布的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十条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

收件号: 承办人编号、姓名: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                                           年 月 日

照片栏

请贴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一张

 

 

 

 

 

请于虚线内粘贴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
(旧版证照,相片页贴于背面)

 

 

境管局审核栏

 

驻外管处审查栏

 

 

中文姓名
(请用正体字)

 

学 历

 





申请资格

  1. 有固定正当职业(1)
  2. 在大陆地区学生(2)
  3. 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3)
  4. 留学生(4)
  1. 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5)
  2. 旅外四年以上有工作证明(6)
  3. (1)(2)(3)(4)之随行配偶或直系血亲(7)

现职

 

初任日期

年 月 日

经历(含曾任职务、具有何种专业造诣等)

 

是否曾来台? □ 是 □ 否

大陆、港澳或海外地址

 

电话

 

E-mail

 

申请人亲友状况

称谓

姓名

出生日期

存殁

职业

现住地址

电话

 

 

 

 

 

 

 

 

 

 

 

 

配偶

 

 

 

 

 

 

在台亲友

 

 

 

 

 

 

随行亲友

 

 

----

 

 

 

备 注

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地区,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而于申请时据实申报者,免予追诉处罚。
二、申请人现任或曾任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统战单位专职人员,请于本栏据实详述。如未据实填写,经查获或遭人检举者,应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曾任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统战机构职务,曾任职于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任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统战机构职务,现任职于________________

一、以上所填内容,俱属事实,如有捏造或虚假情事,愿负法律责任。
二、代申请人担任申请人之保证人,申请人经许可入境后,如有依法须
强制出境情事,代申请人同意协助有关机关办理强制出境,并负担
收容、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申请人 签章 代申请人 签章
代办旅行社 戳记



相关文章
评论
  • 业务联系QQ:业务咨询请与我联系 业务合作及广告联系:0755-26990070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传媒分公司
    粤ICP证03016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