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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

最后更新:2008-06-26 08:27:32 来源:晶报 文字大小:【】【】【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08年6月25日召开了《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论证会,《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出台。

1、明确界定康复对象范围

  ●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为尽可能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因其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包括: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未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医疗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

2、工伤康复员工津贴标准

  ●康复对象在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康复诊疗和康复服务项目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残疾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康复津贴;

  ●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在医疗康复后,参加本市职业康复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康复费用支出,期间享受每人每月200元职业培训津贴;

  ●在本市参加保险的工伤致残职工,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本市职业康复机构培训后具备职业技能的,享受就业补贴,标准为工伤保险参保人累计参保每满一年为一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若在特区内工作的工伤员工在我市工作了5年,则可获得5个月的最低工资共计5000元,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

3、工伤可先评残再康复

  ●以前我市规定工伤员工需先康复再进行残疾等级评定,而工伤残疾的津贴往往与残疾等级挂钩,因此工伤员工担心康复后残疾等级评定会降低而影响津贴数额,常放弃康复而直接进行残疾评定。此次《管理办法》规定:康复对象在其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可申请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经康复后残疾等级降低的,不降低已享受有关工伤康复待遇。也即是,若工伤员工评残为7级,但康复后被评定为8级,康复津贴仍按照7级计算。康复对象丧失领取待遇条件的,停止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4、明确康复机构准入制度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工伤定点康复机构。

  ●按照全省规定,每个城市只有1家工伤定点康复机构,但广东对深圳开了“绿灯”,目前我市共有8家工伤定点康复机构,数量远远多于省内其他市。将来还会根据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有所增加,只要符合条件,申请一家纳入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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