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对这部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相关内容如下:
一、《意见》明确规定,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费,并一次性给退休人员缴清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距离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缴纳退休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其已参加社保并在社保机构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可直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原主管单位缴纳。
三、对于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其退休人员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