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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工伤保险

最后更新:2008-07-18 10:04:50 来源:2002年3月24日《深圳商报》A4版 文字大小:【】【】【

一、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员工因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因工伤残员工购买、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2.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三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性补偿金、按月支付的残废补助金和护理补助费。
    3.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四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4.员工因工残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二、残废分级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1.一次性补偿金:
    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2.残废补助金:
    一至四级残废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支付;
    3.护理补助费:
    认定不能自理者,根据伤残员工对护理依赖程度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50%、35%支付。
    4.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残废的: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依次按48个月、36个月、24个月、16个月、12个月、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此期间的医疗费,按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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