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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体户报税期统一为次月10日内

最后更新:2008-08-20 09:47:22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从2008年9月份开始,深圳市全市所有纳税户报税期限统一,均为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逾期申报者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2000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

**相关背景资料: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3月12日颁发了《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5月(税款所属期为4月)申报纳税开始,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
    为帮助纳税人适应新的报税时间,市国税系统将5月份至7月份设为过渡期,同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确保纳税人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期完成申报。
    考虑到8月份是北京奥运会举办的重要时期,市国税局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调整过度期限推迟到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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