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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税):新办税务登记程序

最后更新:2008-08-21 11:52:54 来源:2005年03月02日深圳地税局网 文字大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如属违法处罚的,提供2份复印件);
    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因合并、分立、改制而新设的企业应提供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6.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7.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纳税人应填写《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如无自有、承租房产及车船时也需在有关表格中申明。
    9.由外地迁入深圳的企业需要提供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或清税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10.对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后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的, 应提供有关部门开出的“工本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如属违法处罚的,提供2份复印件)。 
    1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免交税务证件工本费的,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免交税务证件工本费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对我市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基建工程兵,在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凭身份证、失业证免收工本费。
    注: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单位纳税人应附送1、2、3、4、5、6、7、8、9、10项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应附送1、2、4、5、6、7、8、9、10项资料。
    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应附送1、2、4、5、6、8、10、11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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