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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基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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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改变 |
先到区地税局(所)发票科(组)清理发票,再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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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改变 |
经营范围增加的到登记部门直接办理;经营范围改变或减少的应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分别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到登记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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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
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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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主管分局改变 |
因征收方式改变需调整主管地税局的,应由原主管地税局函告登记部门进行调整;因征管范围调整的,由征管处函告登记部门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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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区内迁移 |
直接到登记部门办理。但是征收点有改变的,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 |
五、换证其他问题
(一)换证报送资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只需复印身份证的正面。
(二)《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单位船舶情况登记表》和《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三表全部必填,纳税人填写时,必须要看表中的填表要求及填表说明。如果纳税人确实没有车船、房产、土地等申报内容的,需全部报送空表,并加盖公章,作为纳税人申报资料存档。
(三)对于无证房产、有证自有房产但房地产权利人名称与纳税人不相符的,纳税人应填写上报《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体户纳税人,只需填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产信息。
(四)纳税人报送《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必须要附送相关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个体、临时纳税人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在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临时)时,纳税人在表内空白处必须填写上组织机构代码。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