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员工若辞职不发放佣金及经济补偿金。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相关约定条款无效,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员工佣金及经济补偿金。
亚×产品质量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亚×咨询”)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杨某辞职,将不能得到所有未发放的佣金。后来,杨某通过提前30天告知单位,办理了辞职手续。“亚×咨询”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不向被告支付佣金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第3.2条中确有“如果因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解雇,将不能得到所有未发放的佣金”的约定。法院认为,固定佣金及提成佣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否支付佣金,应当视被告是否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及取得约定的业绩来决定,而不能视被告是否辞职或者被解雇来决定。《聘用合同》第3.2条的实质,是以特别约定限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剥夺劳动者获取其全部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因此该条款系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