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深圳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昨天公布的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关于加快深圳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对其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税务部门应制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简易操作办法。
此次出台的《关于加快深圳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规范了慈善募捐行为,明确提出除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社会募捐和赈灾募捐,以及公募性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对公开劝募行为,深圳各区划定1个固定募捐点,公募性慈善组织应报同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在固定募捐点开展公开劝募活动。
《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对其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务部门应制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简易操作办法,准予捐赠人出示加盖市、区慈善会财务印章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即可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
此外,深圳还将每年11月确定为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11月1日为“深圳慈善日”。在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各级领导带头参加,号召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出一天的工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出一天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