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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1)

最后更新:2008-05-16 16:42:31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广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具备报名资格:

  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 身体健康,或虽有残疾,但符合所报专业规定要求,不影响正常学习者。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广东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居住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指定的报名点(站)报名。

  3、属于引进人才,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含以上)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的,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规定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4、高中阶段户口从省外迁入我省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文)的规定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5、参加普通高校招生非统一考试的考生(包括: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职教师资、第二学位学士、残障生等单考单招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6、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⑶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7、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凡户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借考,非本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广东省借考。考生需在省内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须经借考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在高中阶段户口由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8、考生报考后,须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中应届生)、高中毕业鉴定(往届生及高职生)、高中毕业成绩及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等。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登记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电子档案内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入校后学籍管理以及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报名时,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需与身份证同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指定中学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指定中学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由新生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注册报到、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9、各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各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文),严禁“非正常高考移民人员”报名。

  10、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就读学校证明报名,入学时由招生学校审核毕业证原件。往届生凭毕业证书报名,并递交毕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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