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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10)

最后更新:2008-05-16 16:42:31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10、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话及相关网站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1、各批高等学校进场录取及完成录取任务的时间

  为保证录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录取。各高等学校进场及退场时间规定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7月6日—7月22日;其中部队、公安院校录取时间7月6日—7月12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7月6日—7月22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2日—7月16日;

  (3)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7月20—7月24日;

  B类院校7月30—8月2日;

  (4)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3日—4日

  (5)第三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8月7日—8月11日;

  B类院校8月16日—8月19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2、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各高等学校需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招生工作纪律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九、附则

  单独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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