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报志愿
1、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认真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己的选考科目和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分科类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所报高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一致。
2、考生填报志愿在高考成绩及各批次录取控制最低分数线公布后进行。考生志愿填报根据考生成绩实行分层次分段填报,具体填报时间、方式另文通知。
3、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组织相关高校进行第二次录取。
4、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三、招生体检
1、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